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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侵害

时间:2016-01-20 16:0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商业秘密权的侵害

  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存在,因此不像物的所有权那样容易控制,极易受到侵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者使用。通常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主要包括盗窃、利诱、胁迫等。

  1.以盗窃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在认为权利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采用复印、照相、监听等秘密方式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盗窃,既可以是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据为已有,也可以是复制后退回原件保留复制品,还可以表现为将商业秘密的内容记忆下来。

  2.以利诱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是指利用报酬、工作待遇或其他物质、精神利益来引诱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实践中,以高薪为诱饵,通过挖走知情雇员而取得商业秘密的现象较为多见。

  3.以胁迫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以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进行威胁,以对其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其披露商业秘密的内容或交出有关商业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

  与利诱不同,胁迫手段的对象范围不但包括一般的商业秘密知情人,还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

  除了以上三种方式,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也构成侵权行为,由于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用不正当手段的种类是一个不可穷尽的概念,所以只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来认定手段是否得当。

  (二)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

  行为人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继续进行侵害的行为包括披露、使用 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类侵犯行为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1.“披露”是指行为人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行为依据传播的范围不同,披露行为可以分为有限范围披露和社会范围披露。有限范围披露是指行为人将该商业秘密向特定的对象或者特定的少数人进行公开;社会范围披露则是指行为人将该商业秘密向社会公众公开。

  2.“使用”是指行为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不正当手段得到的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预期经济同的的行为。运用在生产中可以表现为使用该商业秘密改进生产工艺、进行技术革新等,运用在经营中可以表现为拓宽销售渠道、加强广告宣传等。

  (三)来源正当但违背诚实义务的行为

  来源正当违背诚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来源正当的行为人,其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正当的,但由于对权利人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义务,因而不得披露、使朋或允许他人使用已经知道的商业秘密。当这种行为人违反了约定或是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白将该商业秘密进行了泄露或是使用时,就构成了此种侵害商业秘密权的行为.

  实施这类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因工作关系、业务关系、许可关系等受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或委托,并与权利人订自.保密约定的知悉、掌握、使州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或单位。

  (四)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是指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通常有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之分。

  l.善意第三人的行为,善意第三人的行为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第二人是通过侵权的方式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善意第三人由于不知道并且不应知道第二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其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通常小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自其知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后,应当经权利人的同意才可继续使用,并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2.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指明知或应知第.二人是通过侵权的方式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恶意第i人的侵权行为有两大构成要件。

  (l)主观要件,即第三人对第二人的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或应知”的。如果是“明知”,则该第三人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的状态:如果是“应知”,则该第三人在主观卜是一种过失的状态.

  (2)客观要件,即第三人自己在客观卜实施了违法行为,包括从第二人那里获取商业秘密,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披露该商业秘密。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由于商业秘密对其权利人具有很高的价值,所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每个国家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规制,以确保权利人的利益,鼓励技术创新,尊重商业道德,维护竞争秩序。在现实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通常涉及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

  (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救济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是通过追究民事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体现的。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有违反合同和侵权行为两种,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返还商业秘密附着物等;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消除危险。这是指法院判决、命令被告消除即将发生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危险,在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中有重要地位。消除披露、使用危险还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雇用权利人单位的职1:或限制其工作岗位等。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侵权人应当返还或销毁侵害商业秘密权的一切文件或实物,对于已经散发出去的应当负责追同。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因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在侵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范围内予以澄清,比如,通过新闻媒介作公开声明。

  4.停止侵害。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权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正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将要进行、准备进行的侵权行为。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被侵犯商业秘密权尚未丧失秘密性的情况。如果商业秘密已经被广泛传播,责令停止侵权也就失去了意义。

  5.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责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最常用到的救济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在进行损失赔偿时通常要考虑的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侵权入侵权行为带来的利润。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人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直接费用,还包括商业秘密权遭到侵害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的减少。侵权入侵权行为带来的利润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此外,还应适当考虑侵权人凶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竞争优势以及因此而节约的成本。

  支付违约金发生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对商业秘密的相应保密义务,则应承担支付违约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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