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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印钞厂诉樊官保侵犯商业秘密一案

时间:2018-11-23 11:4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樊官保为水擦不蹭脏雕刻凹版印刷油墨组合物专利拥有人,开创了北京万洋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之前,他作为北京印刷厂的前员工,被老东家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原因正是因为上述专利技术涉及泄露了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本案核心问题为:印刷油到底能不能落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内?
 
【案件经过】
  原告北京印刷厂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印钞企业,负责印刷钞票、有价证券、增值税发票、保密防伪证件等制品。樊官保以印钞油墨配方及所用的连接料为内容申请了个人专利,专利公开后原告认为其中泄露了相关的商业秘密。原告主张被侵犯的商业秘密有9项,都使用了内部设定的代号,前6项分别为:c11树脂、1001油、3719油、2634油、1002油、1003油。后3项为:1001油的合成工艺、3719油的合成工艺、1002油的合成工艺。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和不能明确所主张的合成工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点评】

  印刷油能不能落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之内?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法官向原告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一定是:你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什么?”这也是原告必须承担的首要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称主张的商业秘密有9项,其中1-6项属于印刷油,7-9项属于提炼油墨的技术工艺。商业秘密的本质应该是某种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而产品本身只可能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不可能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所以原告所主张的6项当中本身是化合物,而不是技术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对象,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后三项属于技术信息,可以落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法官进一步要求原告明确其所主张的具体工艺信息时,原告只能模糊提出一个大概念,而不能明确,随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过大量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谈及此案时,从原告的举证方面发表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由于原告并不能准确知道被告了解其商业秘密到什么程度,并不愿意向法庭公开商业秘密。此时,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告在举证时候应掌握适当的尺度。首先,原告方一定要清楚叙述初自己的商业秘密是什么,以此得到法庭的认定和裁判。一般法庭对原告的举证要求不会苛刻:已知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对被告来说无所谓非公知。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公开到什么程度或者要求保护到什么程度,由原告自己把握,原告面临着商业秘密内容公开过多得不偿失和公布过少达不到制止、打击侵权行为的目的两种风险。诉讼技巧和举证程度的把握需要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的律师协助才能处理得当的,建议受害方一但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有可能被侵犯,应该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取得有效信息,确保在维权过程中占有主动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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