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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犯商业秘密中“禁令”

时间:2019-08-30 16:4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法院在确定被告侵权的同时判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包括禁止向外披露商业秘密和禁止使用商业秘密。禁止被告使用、披露商业秘密是重要的救济手段之一,与损害赔偿一起构成对原告完整的实际救济。
 
【基本案情】
        2000年6月9日至2004年6月9日期间,薛某还开办了字号为“南宁市实大得粘胶袋经营部”的个体经营部,从事胶粘袋、不干胶制品零售业务。薛某雇请卢某为其工作,除了从事制版设计工作外还兼管其他工作,如登记、整理客户通讯录以及管理与制版有关的财务帐目、记帐,把财务帐目、客户通讯录等资料录入电脑等工作。薛某将其客户通讯录、与制版相关的财务帐目等资料收集保存于其电脑中或刻录成光盘保存。薛某的客户通讯录里记载有162个客户的名称、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客户住所地等信息。薛某通过制订《制版工作人员规范》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了保密管理。薛某还对管理客户信息的电脑进行了加密,在办公室安装电视摄像监控系统。

       2003年3月15日,卢某在薛某处辞职,带走了未经薛某许可而拷贝的有薛某客户通讯录的光盘。卢某辞职后于同年4月1日即到了嘉田公司的南宁办事处工作,从事制版设计业务,在业务活动中使用了从薛某处获取的部分客户名单。薛某认为卢某和嘉田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客户通讯录),与卢某、嘉田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禁止卢某、嘉田公司向外披露薛某的涉及本案的客户名单的经营信息秘密,并销毁侵权复制品;
       二、禁止卢某、嘉田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使用薛某涉及本案的客户名单的经营信息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本案中,卢某受雇于薛某从事制版设计业务并兼管登记整理客户通讯录,掌握客户名单等重要经营信息,辞职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擅自拷贝并带走记载有薛某经营信息秘密的客户通讯录,到与薛某有竞争关系的嘉田公司工作并使用了这些经营信息,抢夺了薛某的部分客户,其行为构成了侵权。嘉田公司利用卢某掌握的客户名单的经营信息拓展自己的业务,使其在同业市场中招揽到更多的客户和业务,损害了薛某的合法权益,嘉田公司获取、使用了薛某的客户名单,构成了对薛某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应对卢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卢某、嘉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薛某商业秘密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包括禁止向外披露商业秘密和禁止使用商业秘密。法院考虑到薛某对其商业秘密所花费的劳动、金钱和努力不是很多,所形成的时间上的竞争优势不是很强,酌情确定禁止使用期限为1年。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律师分析: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发布的禁令。 一、禁止被告使用的条件。禁止被告使用、披露不是任意性的,法院发布禁令必须考虑各种条件。主要包括:发布禁令所要保护的利益的性质;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程度;禁令和其他救济方式对原告的救济程度;下达禁令与否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下达禁令对第三人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原告在本案中有否不当行为;拟定和实施禁令的可行性; 二、禁令的时间长度。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禁令的时间长度,应该限定在保护原告免受侵权损害,和消除被告侵权得到的任何经济优势所必要的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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