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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办理

时间:2018-04-15 23:0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少,在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中占比也很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竞争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争议并不少见,为什么争议多,而转化为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却并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复杂、原告难以准确界定其商业秘密的范围、难以举证且胜诉率不高的原因,也有当当事人向身边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时,因为大家很少有接触、处理过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经验,从而无法给出准确、清晰的法律意见的原因等。本文将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办理中难点和要点作一些分析总结。

        一、与侵犯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规定
       目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实践规定、《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禁止、保密义务条款以及《公司法》规定股东、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条款等。
       二、实践中涉及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身份及主要行为方式
       在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办理的多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可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股东、总经理、总工程师、市场主管、技术主管、普通技术人员、文员、合作的上游供货商以及下游的客户等,而方式大部分上是自己或近亲属另外成立新公司,也有到其他公司出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维权途径选择
      (一)公安经侦部门刑事立案
      根据《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以及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行为人或追究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发生侵犯商业秘密争议时,可以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要求刑事立案,追究各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二)工商公平交易局工商立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对于违反反法第10条侵犯商业秘密,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可以在发生侵犯商业秘密时向工商部门的公平交易局要求进行工商查处。
      (三)法院知识产权庭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立案
       在本人办理的几件商业秘密案件诉讼和咨询案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都有先谋求公安经侦立案和工商立案查处的努力,但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不愿介入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中,顾虑会落一个公器私用的嫌疑,都是极力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所以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争议公安立案追究或工商立案处罚就非常难以办到,在本人办理的几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例中,仅只有一例在前期工商立案了,但在长达一年多时间不能给出处罚意见,最后也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
       四、反法第2条“兜底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法第二章第5条-15条共明确规定了10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也经常有并不属于反法规定那10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行为也确实有不正当的地方,这样就可以套用反法第2条原则性规定,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以违反反法第2条不正当竞争的判例,当然原告对“公认的商业道德”就得提前做好充分认识和举证了,如果行为人是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等,就可以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的忠实义务理解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去进行论证行为人违反反法第2条的规定,另外,我们知道在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或获利50万以上,那么即构成侵犯刑法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了,如果我们在先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认定赔偿的数额超过50万,那么意味着等于民事诉讼中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事实作出了认定,假设公安随后立案侦查的事实并非如此,那民事和刑事该如何平衡?如何处理?所以在法院实践中,对于先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50万,但是原告往往认为其损失远不止50万元,这个时候就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增加一项要求被告因被告违反反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而法院在最终衡量中,可以以违反反法第二条给予超过50万的损失赔偿,而不用担心根据反法第10条判决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损失50万元以上会与刑法50万规定冲突的问题。
在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办理过的某星公司诉冉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损失赔偿请求就有2737.9万元,在诉讼请求除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技术秘密、经验秘密的侵害之外,还有一条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侵害,就是依据的反法第2条,其考虑就是让法院在认定事实后,能用反法第2条的规定判决超过50万的损失赔偿。
       五、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的逻辑
       有了前面知识的理解,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该做什么就变得简单多了,首先原告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具体内容以及秘密点,原告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要具有可重复性、可复制性)举证,商业秘密信息形成所付出的努力(特别是客户名单这种经营秘密)举证,然后围绕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证明具有三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和实用性、保密措施)进行举证,再证明被告所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秘密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最后完成举证,被告能接触到该秘密信息,即可以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关于某某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赔偿损失及承担因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六、侵犯商业秘密与其他侵权行为或其他争议事项交叉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具体分析归类,可以分别起诉,但不应该就同一事实同时起诉,要求法院同时进行评价,比如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的选择,比如同时起诉不同侵权行为的,其侵权对象应为不同。前面讲过竞业禁止、保密协议、公司法股东、高管忠实义务与商业秘密案件交叉时诉讼的处理,下面实例中也会讲到商业秘密与专利申请权交叉、商业秘密与著作权权属纠纷交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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