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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向你解析商业秘密中的非法披露或者使用合法知悉

时间:2018-06-21 22:0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这是指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控的商业秘密,认定这种侵权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存在对商业秘密的明示或者默示保密义务。所谓明示的保密义务指权利人与他人订有保密合同,或对他人提出保密要求;默示的保密义务是指根据法律关系、习惯、事实等原因决定,即使与权利人之间没有明示的保密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保密和不使用义务。在存在明示或默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违反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行为。
  明示保密义务通常容易判断。行为人是否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存在默示保密义务,主要根据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在有的法律关系中,国家的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了行为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双方无明示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下,这种保密义务就是一种默示保密义务。如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即使在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代理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条款,律师也应因《律师法》的规定而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默示保密义务。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关行为主体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律师、会计师、技术鉴定人员等社会中介服务人员对当事人应承担保密义务;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执行职务而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企业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对在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对在司法或仲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不论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均应承担保守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除法定保密条款构成默示保密义务外,行为规则、交易习惯也可在当事人间产生默示保密义务。这种默示保密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是否存在这种默示保密义务,也应主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不长,市场竞争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还未完全形成体系,因而企业最好利用明示保密条款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有种观点认为,我国没有必要承认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默示保密义务,因为默示保密义务起源于英美法系。在英国法系中,是否具有保密义务是能否获得商业秘密保护法救济的前提,这种立法保护模式是传统的合同法保护模式,而现代商业秘密法甚至在美国的立法中,已引入了财产权理论,在不存在合同保密义务的情形下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并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中规定的“违反约定”仅指违反明示合同保密义务条款,违反默示保密义务不属于“违反约定”情形。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确实依据了财产权理论,该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建立在将商业秘密视为财产权的基础上的。这类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但是,如果披露或使用通过合法途径掌握的商业秘密,则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项或第2项处理。披露或使用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与违法的关键是看是否违反约定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如果将这里的“违约”、“要求”均理解为明示合同条款和明示保密要求,必然出现难以打击和处理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依照有法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这些行为,出现明显法律漏洞,显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不仅违反扩张解释或目的解释的基本法律解释规则,而且也不符合合同法理论。
  在合同理理论中,合同条款可以分为合同明示条款和合同默示条款。合同明示条款是指直接订人合同内容中的条款。合同默示条款则是指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及实现其功能。(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4)该条款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默示条款理论在英美法系中甚为流行。我国不仅在合同法理论上承认默示条款,而且在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中也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默示条款理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默示保密义务构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默示条款,违反该默示保密义务,也应当解释为“违反约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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