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
咨询电话:15915344883
当前位置: 首页 > 侵犯商业秘密罪维权百科 >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浅析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浅析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时间:2018-06-26 17:3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浅析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97年修改刑法时首次将商业秘密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视野 ,在《刑法》分则第 219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这对于准确有力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商业秘密的有偿转让和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认定条件 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界限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民事与行政领域的认同有所不同 ,其对主体与客体的要件方面具有更严格的规定 。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何不同在主体与客体要件上有何不同认同要求呢?可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民事 、行政和刑事领域都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在刑事领域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其立法目的不同于民事和行政领域放对犯罪的认定较为严格 。 认定商业秘密罪的成立必须在主体上认定对侵犯商业具有关联性,构成复杂客体侵犯性。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客观上对商业秘密产生实害性 。 应该说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各个要件的辨析,有益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也有益于在此罪名的法学理论争议中理清各个要件中所涉及的关键点。这对于理解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
一 、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与客体认定
本罪在主体方面并没有进行特殊设定。属于一般主体 ,也可以是单位从主体资格可能性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获知某一商业秘密存在的自然人或单位 。 这类情况在此罪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通过盗窃 、欺诈 、利诱等非法而对商业秘密进行获取 ,主要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 。
获取商业秘密但非法公布 、使用或让渡他人的自然人或单位 。这类主体往往发生于两种情况:第一 ,单位之间由于商业需要而交流合作,其中一方获取了另一方相应的商业秘密 ;第二 , 内部工作人员在单位中由于工作性质的需要而接触了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 。 这两种情况下的主体虽然合法获取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但其责任在于在权利人的要求或者合同范围内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违反这一义务导致的重大损失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与认定此罪的主体要件不同,从司法实践上看,此罪中行为人的罪名成立与否并不需要对行为人侵犯的客体进行深入理解 。但是 ,对于客体的辨析却对认识此罪的主客观方面具有原则上和指导性的意义 。
二 、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与客观认定
不管是理论学界或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包括划分间接故意和过失之间的界限依然有着较大的争议 。
从刑法对此罪列举多种行为方式的角度看,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既包含了故意也包含了过失 ,除了行为内容的第一项 “ 通过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主观表现形式只能是故意以外其他三项均可以包括过失。例如不知道对方并非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与其进行相关交易由此获取的高额利润 ,这种行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 ,故此种观点认为此罪应当包括过失心态 。
然而,判断此罪主观方面是否包含过失应当以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制目的来理解 。 从这一角度出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应该包括过失。第一,此罪中“故意”既包括了行为人明知或者经推断应知其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同时也明知或经推断应知其行为是权利人所禁止的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 把过失也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违反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来达到归责目的挽回权利人的损失 。而把这一情形上升到刑事层面加重了对过失行为人的惩罚 ,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第三,基于商业秘密自身的特点其权利人并不与商业秘密本身具有显著的关联性来让他人识别会很容易造成不知情的第三人对商业秘密的侵权 。 如果刑法对此情形下不知情的第三人以过失处以刑罚将会产生不公正的判决结果也会对市场中的商业秘密交流与使用造成巨大威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稳定 。
从刑法学理论上看,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实害性犯罪行为要求其行为从结果上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 由于商业秘密属于抽象性信息其所能带来的具体收益往往是不确定的这给司法实践上判断是否构成重大损失带来了认定上的困难 。目前 , 司法实践上主要是以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或非常直观的重大损失这两类结果来认定 ,包括第一,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权利人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行为人自己获取的本属于权利人的收入数额认定在50万元以上。第二,行为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或者市场竞争力 ,导致其在之后的一段期间内收入或者生产经营重大受损或者破产 。 所以此罪中判断“损失”既应该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应该考虑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
三 、 结语
通过以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各个要件的辨析 , 有益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也有益于在此罪名的法学理论争议中厘清各个要件中所涉及的关键点 ,这对于理解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 然而 ,以上观点依然需要在社会发展 、新的立法和法律解释中来进一步完善 。简言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民事 、行政和刑事领域都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在刑事领域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其立法目的不同于民事和行政领域 ,故对犯罪的认定较为严格 。认定商业秘密罪的成立 ,必须在主体上 认定对侵犯商业具有关联性构成复杂客体侵犯性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客观上对商业秘密产生实害性 。
 
 
 
 
------分隔线----------------------------

找不到您想要的答案?

办案动态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联系手机:137-1492-9434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