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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和你浅议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保护

时间:2018-07-29 16:5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现代经济活动中,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占领市场的利器,也因如此,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现象普遍存在,给权利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本文通过对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分析,提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名词最早见之于我国1979年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199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O条所表述的商业的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生产方案、设计图纸、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稻授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而某个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评判该信息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或特征:
       一是秘密性。秘密性是指产品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公开过的。这是商业秘密的最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的“公众”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不是泛指所有的人,因而关于秘密性,目前各国普遍的看法是只要求相对秘密性即可,换言之,有关信息构成可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不需要绝对地不被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不为负有义务的内行人所公知。
       二是实用性,也称价值性。即商业秘密必须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是具有一定的现实的经济价值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如果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丧失了加以保密的必要性,商业秘密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还反映为,一里泄露,商业秘密所有人在竞争中将丧失优势,从而造成其经济利益的损失或者可得利益的丧失。
       三是保密性,也称管理性。即权利人对之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由其秘密性和实用性决定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要想充分利用其实用性取得经济利益,必须采取某种特殊的保密措施。只由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限制或者禁止其公开化,防止他人轻易获取。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对其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所认为的“商业秘密”粥无法认定为一种信息财产权利,如果有关人不通过保密措施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那么法律上就没有占有该财产的意图,因而不能成为权利人。
三、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诸如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问题,现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只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纳入到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章节,间接确定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此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法律对其权属都没有明确,其保护显然无力。
       2.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被侵犯,而导致权利人受损害引起纠纷时,应遵循怎样的诉讼程序,现行立法仅仅就是否不公开审理问题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使得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针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而无程序上的依据,如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举证方式、诉讼中如何防止商业秘密的灭失或损失、诉讼参与人如何保密证据等问题均没有法律规定。
(二)企业层面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商业秘密缺乏清晰的认识。在计划经济时期无偿地技术交流与合作方式仍然影响着转型期的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也就没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分不清什么是商业秘密,或者认为自己的企业没有商业秘密,从而导致重要商业机密往往处于不设防状态。同时,由于缺乏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导致员工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商业秘密很容易通过一些不经意的方式被泄漏,而让竞争对手轻而易举的就能获得企业相关的秘密信息。
       2.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落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这几年当中,许多企业在管理上进人了现代化的发展快车道,但是对核心商业秘密的管理仍停留在表面化和一般化的要求上。突出表现在,许多企业舍不得在保护核心资源和关键技术上投入资金和人力,对商业秘密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现有的保密措施方法落后,作用不大。
       3.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有效制约和奖励的机制。管理的核心在于人的管理,商业秘密管理的核心同样落脚在对人的管理上,企业掌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是企业的管理者和技术、营销、策划等人员。但是,由于一些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劳动雇佣关系,并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也缺乏商业秘密管理的相关内容,这使企业对不遵守保密规定,或不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的企业管理者和涉密人员往往束手无策。
       目前,尽管国家通过不同的部门法对商业秘密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但商业秘密的保护依然还存在许多不足。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商业秘密意味着竞争优势,这将决定着企业能否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所以,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了解不足之处后对症下药采取措施才能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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