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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商业秘密课堂----合理怀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策略

时间:2018-09-15 01:1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近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LSP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终于告一段落: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LSP无罪,判决宣判当天即取保获释。本案是东莞市公检法处理的第一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控告人与被告人都是东莞的纳税大户,各种因素使得本案自开审以来就引起了广泛关注,长昊律师在办理此案时,不畏艰难,最终以法律人应有的专业素养为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过程
       控告单位X公司报案称,其拥有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X公司认为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但LSP利用其担任X公司技术副总时掌握的商业秘密而为自己谋取私利,其主动找到王XX,以提供X公司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为由,介绍王XX和L公司合作生产扩散板,并收取介绍费用。
2014年5月4日,被告人LSP被羁押。
 
      聘请律师
       LSP被羁押后,家属立刻乱了阵脚,像无头苍蝇一样满世界寻找帮助,从一开始的以为找关系可以解决问题,到后来只要听说比较知名的律师都前去咨询,最后,家属来到了长昊律师事务所,当时已经能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家属的那一份疲惫与无助,长昊律师团队听取了家属的陈述后,给予了家属一些建议,家属当即决定委托我所,自此,长昊律师团队正式介入了案件的处理。
 
       辩护策略
       长昊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分析案件材料后整理了一套方案,针对案件的现状找出几个疑点:
       一、X公司主张的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是否为商业秘密,即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虽然X公司委托鉴定公司出具了“非公知性”鉴定报告,但该鉴定报告是存在瑕疵的,首先该鉴定报告是X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难免缺乏公允性;其次鉴定报告查新范围过小,没有覆盖足够大的范围,就可能导致明明已经公知的信息排除在检索的范围,错误地认定为非公知信息。
        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合法获取,光扩散板行业内不存在什么特别的配方,客户要做什么产品会提供样品,样品经过公司一测量就可以知道产品的含量,或者到销售原料的地方,把样品给别人,原料供应商很快就可以配好提供,不存在难度。另外,在市场上有很多光扩散板生产企业,这些企业都拥有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由此可以推知,鑫聚公司主张的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并不具有非公知性。
        二、X公司并没有与LSP签订保密协议,也没有制作保密制度,LSP不存在保密义务。
        三、LSP并没有侵犯X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过长期的实战,长昊律师团队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即“重证据”原则,我们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市面上生产扩散板的企业有很多,而且整个扩散板行业内是不存在什么特别的配方,但若是仅仅向法院陈述这一事实,必定缺乏说服力;在该怎么样固定证据这方面,长昊律师充分表现了一个知识产权尖端律所该有的专业素养。
       首先根据市面的情况,筛选出一批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参考,我们用公证保全的方式向这些企业购买扩散板产品;之后,我们委托鉴定公司对L公司的扩散板成分和这些企业的扩散板成分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显示L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的成分和这些企业的扩散板成分相同。这一有利的鉴定结果无疑给我们的工作增添了更多的信心。
       高兴之余,长昊律师团也意识到,本案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光凭上面的证据想要主张无罪还是有努力的空间的,最主要原因是面对诉讼程序长而复杂的这一情况,当事人都随时可能崩溃。案件到审结一共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每次我们都是带着当事人及家属的无限期待,与公诉机关对簿公堂时,我们有理有据,表现出了一个法律人追求内心公平正义该有的气场及决定。庭后,我们的主办律师黄雪芬经过几夜不眠不休,最终撰写了一份长达24页的辩护词。
       事实证明,付出是会有回报的,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主张,认定L公司的扩散板有其他合法来源的可能性,而X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L公司使用了X公司的扩散板成分,所以不能证明被告人侵犯了X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结束语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除了提出合理怀疑之外,还要想尽一切办法来举出证据证明其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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