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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盗窃者”被羁押八个多月终获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8-10-10 20:3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迎着广东省知识产权改革的热潮,深圳龙岗首例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不起诉决定”在深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诞生。正义是不会缺席的,只会迟到!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2015的这起侵犯著作权的案子将修尼特这十字真言诠释得淋漓尽致。这让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关押8个月之久的L于8月7日重获自由!在龙岗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慧眼辨真以及办案团队力挽狂澜之下,铁窗之内的无辜者L沉冤得雪,终获不起诉决定!
青天流云 一墙之隔截然不同
  2015年4月初,闷热的天气笼罩了整个深圳,知了声音遍布了整个长昊律师楼,长昊员工们正在认真听黄雪芬律师在给大家讲解专利的相关问题,正当大家为了专利管辖问题产生激烈的学术争吵时,一把沧桑的声音打断了这场”辩论赛”,“你们好,请。。请问下邱律师在吗?”
    大家齐刷刷地往声音方向看去,一个看起来三十多岁的女子(L的妻子W),为何声音显得这么沧桑?邱律师站起来刚想问是何事,那个女子突然大哭:“求你们救救我老公!!”。邱律师让助理小叶先安抚好W,随后叫上黄雪芬、卢腾飞律师到会议室商量这一个曲折的案子。
事业蒸蒸日上 突因侵犯著作权遭刑拘
       W的情绪恢复得差不多的时候,便开始娓娓道来,今年年初,新创立不久但生意做得如火如荼的深圳市CYL科技有限公司老板L以及法人代表W因被他人举报被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刑拘后L被逮捕,W被取保。正当L与W不明缘由时就被告知,经过侦查机关查明:深圳市CYL科技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THSD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L与W万万没想到自己奉公守法这么多年,却在公司生意蒸蒸日上的时候被控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落下一个“软件著作权盗窃者”的骂名。L对于此甚是不解,先不说自己的老婆W仅仅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其个人本身是不懂软件这方面的设计,其软件的来源是一个叫J的人手中购买过来的,J也业界也比较出名,其也向L保证提供给L的软件是自己发明创造的。L将这一切事情串联起来后觉得自己根本就不应该被羁押,他相信法律的公正。于是他的心态从一开始的焦急转为耐心等待。在龙岗看守所“卧薪尝胆”八个月之久后,L终于等来他要的结果---不起诉。
办案团队层层推进 “软件著作权盗窃者”绝处逢生
       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到犯罪嫌疑人L从嫌疑人J手中购买了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用于5030A、5030C、6550等三个型号的案件,随后便开始生产相应型号的安检机,在2014年11月5日根据举报人L的线索,侦查机关到CYL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提取执行软件进行鉴定,经鉴定认定深圳市CYL科技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深圳市THSD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著作权,认定的交易数额达1551060元人民币。在接手这个案子之后,办案团队迅速列出疑点,形成初步的办案计划。
       第一、L不懂软件,其使用的软件是委托J开发完成,J声称本案涉案的软件由他自己开发,没有侵犯T公司著作权;J将开发完成的软件发给L,L使用于安检机中,L在委托J开发软件时、以及收到J开发完成的软件时、以及在案发前,主观上并不知道该软件可能侵犯T公司著作权,对J开发的软件是否涉嫌侵权并不知情,对本案的发生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也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起诉意见书指控L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指控不能成立。
       第二、整个案子都目前为止只有一个人的证言以及一个举报人的证言是指向L的,却没有什么客观事实予以印证。
       第三、T公司享受著作权的事实不清。T公司仅仅想要利用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书》是不能直接证明T公司享受侵权软件的著作权,并且T公司无法提交软件开发文档 。因此,本案存在的前提条件——T公司的著作权基础,值得合理怀疑。
       第四、 该鉴定报告的对比鉴定方法不合理,在进行相似性统计时没有将软件代码中思想部分、第三方技术、公有领域内的技术、通用元素排除在外,导致该鉴定结论不具有参考性。
       第五、侦查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换而言之,指向L侵权的鉴定结论是不应被采信的。
       当办案团队将这一些系列疑点总结成为一份不起诉意见书提交到检察院的时候,检察官也向办案团队表示很重视这个案子,因为软件著作权的案子有部分是涉及专业的知识的,难度较高,而且也不常见,不能用常规的思路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针对案子的细节问题,办案团队多次向承办检察官作出解释。因为案情比较复杂,该案从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6月24日回到检察院,这次退补便让案子到了所谓的“赛点”,事实的真相渐渐开始浮出水面出来.一个月不长,但是对于被羁押的L以及争分夺秒的辩护人来说却是度日如年。终于在2015年8月7日,L在知道第一次退补结果近乎绝望的情况下重新找到了希望,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鉴定报告也会“说谎”  需要理性地看待
       关于本案,办案团队认为鉴定报告是本案最大的突破点。先不论司法鉴定中心是否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这一点。单看鉴定报告也是不合理的。第一、鉴定报告的对比鉴定方法不合理;第二、鉴定报告包含大量第三方技术;第三、鉴定报告没有将公有领域的技术内容排除在外;第四、该鉴定报告没有将通用元素排除在外。后期检察院对于我们提出的疑点也表示认可,这为后来的不起诉决定奠定了基础。因此,在拿到一份鉴定报告时,应该理性看待鉴定报告。
       根据目前软件对比鉴定通用的方法,在进行对比鉴定时,应采用“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法,这样的鉴定报告才具有性,才可以被采信。具体如下:
  (1)抽象法把对比鉴定的两个软件中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删除,因为如果两个软件的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由于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即使这种相同十分明显,也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
  (2)“过滤”,即没有将不受保护的软件与受保护的软件分离开来,以限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软件对比鉴定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进行对比鉴定时应排该鉴定报告包含大量第三方技术;第二, 鉴定报告应将公有领域内的技术内容排除在外。任何技术都是在已有技术基础之上发展而成,不可能完全脱离已有技术,且著作权的保护具有时间限制,超出保护期后,有关技术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利用; 第三,该鉴定报告应将通用元素排除在外,对于通用的元素,任何人均可以使用,任何人对该通用元素均不能主张著作权。 
  (3)在将软件程序中思想部分、第三方技术、公有领域内的技术、通用元素排除在外后,把过滤后剩余的部分与被指控侵权的程序在逐个抽象层次进行比较,以确定被告是否复制了过滤后剩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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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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