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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商业秘密律师_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时间:2018-10-12 11:5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_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
【案件简述】
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大军于2004年7月应聘到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有保密合同,其在东西公司参与gc-ms3100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研发工作,并负责该仪器中质谱仪电路部分研发。2006年4月底沈大军向东西公司提出辞职,离开时将有关技术图纸带出。2006年5月,东西公司生产出gc-ms3100色谱质谱联用仪样机并投放市场,2007年1月召开产品发布会。2007年4月24日,被告人沈大军在仪器信息网一仪器论坛上发布主题为“中国首台gc-ms实现方法”的帖子,并将相应文章上传到网站资料中心后陆续修改、增加内容。2007年5月17日,被告人沈大军将其在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gc-ms3100色谱质谱联用仪质谱仪电路部分8张图纸添加至其上传到网站资料中心的文章中,该文章在网络上被点击、下载,致使东西公司研发的该仪器电路部分核心秘密被披露,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29.6万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大军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鉴于被告人沈大军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如何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持有不同看法。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大军违反与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大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沈大军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大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沈大军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其主旨在于更有力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本罪是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前提的,它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某些共同特征。因此,在实践中要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必须掌握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本罪的构成特征:
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刑法规定,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此外,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
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行为人直接实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前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构成本罪。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是,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某种单一的数额作为判断损失程度的标准。
这是司法实践面临的较困难和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重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其损失程度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如开发、研制该项商业秘密的成本;使用该商业秘密现实和预期占有市场的大小,以及因侵权而带来的损失;侵权人的生产能力,以及使用该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使用其商业秘密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权而损失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等等。
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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