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
咨询电话:15915344883
当前位置: 首页 > 侵犯商业秘密罪维权百科 >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的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的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0-11-19 15:1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依据我国《刑法》第 219 条规定可知,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行为人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目前占据统治地位的犯罪构成理论,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依次加以分析。 
 
       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一直存有争议,主要可概括为“单一客体说”和“复杂客体说”两大类。
 
       2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依据《刑法》第 219 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其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也是权利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其权利具有专有性,因此除了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权利,否则即侵害了权利人的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刑法条文规定看,是否具备严重的情节是区分侵害商业秘密罪罪与非罪的一个标准,否则只构成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 219 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3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 213 条至第 219 条规定,刑法对于所有侵害知识产权罪的犯罪主体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也应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以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来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内部职工。这种主体侵犯行为,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职工在研制、管理或使用过程中了解和掌握了商业秘密信息,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泄露或有意公开商业秘密,甚至私自转让以及自己使用等;
 
      (2.)合同当事人。这种主体侵犯行为,主要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擅自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使用,或擅自公开以及其他违约行为;
 
      (3.)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业竞争对手;
 
      (4.)第三人。第三人所实施的侵犯行为,主要是第三人通过盗取、利诱和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4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论。主要可分为“故意说”和“故意、过失说”两大类,每一类中又各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故意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构成本罪,但过 失不构成本罪;故意、过失说,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均可;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区分为直接侵犯行为和间接侵犯行为,认为前者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后者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认为刑法第 219 条所列举的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一种只能是故意,其余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认为刑法第 219 条所列举的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第一种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第二种、第三种行为中披露这种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则只能是故意;第三人获取、使用或披 露商业秘密的,其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 219 条的规定:“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对于其中的“明知”表示主观方面 为故意,刑法学界并无异议,但对于“应知”存在不同理解。
 
       持故意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此处的“应知”应理解为“应当推知”,所以主观方面为故意; 持过失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应知”应理解为“应当知道而不知道”,主观上是一 种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可能是故意。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http://www.sos110.org)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38088058035、15800707700。
------分隔线----------------------------

找不到您想要的答案?

办案动态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联系手机:137-1492-9434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