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的规定,犯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罚适用,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 所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之所以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单独定罪,是为了加强对危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秘密的法定保护,以避免这三类国家秘密被非法获取。把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属性及其重要程度纳入考虑范围,是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适用刑罚的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说,由于被行为人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属单位的属性有直接联系,所以应当着重考虑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关系到国家重大决策、国防布署等极重要的系统的,那就应当按照法定刑罚幅度内较重的刑罚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侵入的是一般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那就应当按照法定刑罚幅度内较轻的刑罚定罪量刑。 (二) 其他情节因素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能影响到本罪的刑罚适用:1.行为人非法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次数;2.行为人的侵入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影响及其影响程度如何;3.是否存在已经构成其他犯罪的后续性行为。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上所述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罚幅度范围内对其适用较重的法定刑;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具备上述情节,而仅仅是非法侵入以后就自行离开的,则可以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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