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
咨询电话:15915344883
当前位置: 首页 > 侵犯商业秘密罪维权百科 >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 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适用刑罚应考虑的因素

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适用刑罚应考虑的因素

时间:2021-10-18 12:0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的规定,犯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罚适用,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 所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之所以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单独定罪,是为了加强对危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秘密的法定保护,以避免这三类国家秘密被非法获取。把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属性及其重要程度纳入考虑范围,是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适用刑罚的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说,由于被行为人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属单位的属性有直接联系,所以应当着重考虑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关系到国家重大决策、国防布署等极重要的系统的,那就应当按照法定刑罚幅度内较重的刑罚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侵入的是一般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那就应当按照法定刑罚幅度内较轻的刑罚定罪量刑。
(二) 其他情节因素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能影响到本罪的刑罚适用:1.行为人非法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次数;2.行为人的侵入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影响及其影响程度如何;3.是否存在已经构成其他犯罪的后续性行为。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上所述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罚幅度范围内对其适用较重的法定刑;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具备上述情节,而仅仅是非法侵入以后就自行离开的,则可以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sos110.org  13808808035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分隔线----------------------------

找不到您想要的答案?

办案动态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联系手机:137-1492-9434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