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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几点建议【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12-17 16:4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遊步,经济制度也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铤济转变,这对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挑战,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信息化时代,信息成为了企业无形的财富,拥有的绝密的信息就比其他企业占得了先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対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使之成为自己的商业机密。本论文就我国商业秘密中的竟业禁止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井提出相应的対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禁止
 
、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几点建议
 
目前,随着我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关竞业禁止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虽然已经有法律对其作岀了相关规定,但是我国现行的竟业禁止制度不够完善,没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文对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在法律方面提岀了几点建议:
 
1.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现在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竞业禁止制度体系,对竞业禁止的各方面都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完善竞业禁止制度,保证竞业禁止制度的顺利实施,从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岀台《商业秘密保护法》,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维护我国平稳的市场秩序。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并意味着对已经存在的法律中对竞业禁止相关规定的否定,他们并不矛盾,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商业秘密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共同对竞业禁止形成约束.使竞业禁止有法可依,在法律的保护之下顺利实施,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2.完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中对企业的董事和经理在竞业禁止方面已经有了规定,虽然规定了企业的董事或经理违反竞业禁止制度的解决办法和索要承担的责任,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然而之前的《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准确和全面,2005年对《公司法》做了修订.将原本的完全禁止企业董事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的活动.改为在得到许可后可以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使《公司法》更加合理化.对竞业禁止也有了更加规范的规定。
 
3.完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从目前来看,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关于竞业禁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等的,合同中基本上只涉可了劳动者的义务和企业的权利,这对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目此,应当完善《劳动法》,对企业的这种行为有所约束和限制,司时也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能够在签订合同时与企业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改变其弱势地位的局面,也可以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竞业禁止制度对他们来说却比董事和经理要严格的多,这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对合同终止后能得到的补偿也没有确定的数额和时间,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4.完善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合伙人要履行法律的规定或协议,如果企业的合伙人参与和该企业存在竞争的经济活动,亦或是和该企业进行经济交易.那么从经济活动中得到的利益都要归改企业所有,不仅如此,如果在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时候给企业带来损害,要按法律规定对企业进行赔偿。
 
5.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到企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且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那么该合伙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即为该合伙人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期间所得到的所有经济利润,如果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那么企业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要对赔偿的金额有所规定,赔偿的比及例要比较高.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的利益,也使法律法规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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