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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探讨企业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

时间:2018-04-12 10:3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世界许多国家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科学进步,都已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加以保护,并逐渐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我国起步不久,其中许多问题须进一步明确,本文拟就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做一研究探讨。

一、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需求和法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般而言,现有商业秘密可分为四个方面: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交易秘密是指在买卖关系中交易各方形成的内部秘密,如与业务成交相关的要约,承诺类的来往信函电报、客户名单、买卖意向;经营秘密是指商业企业经营单位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内部秘密,如产品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划;管理秘密是指能给拥有者带来竞争优势的管理诀窍,如电脑程序、财务资料;技术秘密是指开发中的产品、图纸、模具等等。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能成为商业秘密,某种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秘密性。商业秘密都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从所知悉的,主要以其秘密状态维持其价值。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就不能成为秘密,其固有的价值就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  
(2)保密性。商业秘密是一种依靠保密才有价值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持有者为了切身的利益和竞争的需要,必然千方百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商业秘密得以维持。
(3)价值性。商业秘密往往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经营者拥有了商业秘密,就拥有了比其他竞争者更强的竞争能力。
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一旦公开,商业秘密的拥有人就会丧失竞争的资本,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显得尤其为重要。
1、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在企业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企业的资本、生命。商业秘密的更新很快,同时被窃取的机率也很高,窃取的方法多种多样,例如:某煤矿技术人员私下受聘担任乡镇个体煤窑顾问,私自将矿里的技术资料给小煤窑主,致使多处矿脉被发现,造成破坏性开采,给矿上造成巨大损失。有一家日用品厂窃取同类厂的客户名单,追踪低价销售,夺走客户。某电器配件企业得知当地一家企业的长久客户上门定货,派公关人员到宾馆挖墙脚,以比原厂优惠的价格、条件,截走了业务订单。这些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应被提升到新的高度。
2、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其诸多的法理基础:
(1)基于公平竞争。公平原则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公平竞争的观点,其着重点不是在承认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上,而是超越商业秘密保护的个人利益之上,即保护所有商业秘密持有人,在法律上应当承认每个经济行为主体都拥有商业秘密,都是秘密的持有人,这才是公正的、平等的,是保护所有经济主体的道德建设,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2)基于商业道德。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维护,要求注重商业道德建设,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国家早期的商业秘密判例和有关商业秘密成文法的规定,自始至终贯穿着商业道德要求。目前我国已步入市场经济时期,激烈的商战已在企业间展开,维护商业道德,造就一代有高超技艺,有良好商业道德的企业家群体,提高全民族的商业道德水平,已成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所必需。
(3)基于财产权观点。商业秘密是人类劳动成果,是有明显的财产性质,属无形资产的范畴。商业秘密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商业秘密保护能否自成体系的关键。明确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就可以支持权利行使请求权,即权利人既可通过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也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侵权人的相应责任。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形式
我国现有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形式主要有:
1、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合同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传统法律之一,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规定合同当事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而实现的。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对于保密的要求、范围、责任等,都可以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违反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通过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有一个严重缺陷,就是合同的效力于并不给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极为有限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世界各国大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克服了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缺陷,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很大局限性,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是所有的竞争行为,如果第三人通过正当手段或者方式获得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商业秘密,就不属于非法行为,而且商业秘密持有人需要证明第三人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定障碍。
3、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刑法是通过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它是各种法律形式中最严厉的一种。但是,刑法只对那些构成犯罪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才适用,在制止侵权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侵权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主要方式有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损失。在实践中,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通常是以非法行为人因非法行为而赚取的利润为准。利润应是扣除成本及税金的纯利润。这样,就可以使侵权人退出他所不应得的利益,又可以补偿权利人因侵权人的非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一计算标准简单易行,但计算时必须有根据,不得凭借主观臆断加以判断。
2、行政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除请求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请求工商行政机关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美国法律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权利人要求,法院可以发出禁止某人或某企业使用或向别人披露商业秘密的强制性指示,即法院禁令。这是美国最常使用的法律武器,可以对侵权行为起到遏制作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除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行为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外,也应借鉴美国这一做法,对侵权行为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以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展,达到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惩戒侵权人的目的。
3、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的侵权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19条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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