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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时间:2018-05-09 01:5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已经生活在以知识为主导的时代,虽然时代在发展但随之带来的问题也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企业竞争的核心,商业秘密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从而使很多不法分子对其进行侵害,怎样保护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当今社会显得尤为重要。

       商业秘密在商品经济时代已成为战略性资源,在企业的发展、运作、竞争中都扮演及其重要的角色,甚至会关乎企业的生存荣辱。由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趋于全球化,我国应该严厉打击相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商业秘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但现在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规定还不够详细,赔偿及程序问题还有不少漏洞。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它的定义、特征、构成要件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要素
       中国在1991 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商业机密纳入到法律条款中,也是我国首次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从法律角度保障了企业的商业机密,并且国家最高法院对商业机密司法定义进行了界定。1993 年颁布的《反不正常竞争法》中明确了商业机密保护细则,并且确定了商业机密的具体界限:一些不能公开的、涉及经济方面、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技术或者经营信息,而且所有人已经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并且相关的法律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商业秘密应该包括三部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因此,分析整理世界其他国家法律条款以及世贸组织对商业机密的定义能够得出有关商业机密的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特征,换句话说这事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法律权利的关键。顾名思义,商业秘密由于其特殊性,其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法律权利是出于公开状态,可以让公众所知晓。
       第二:价值性。我们之所以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他的价值性。因为具有价值性所以它才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富价值,增加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帮助企业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第三:具体性。商业秘密的具体性主要表现在于它必须是有关乎企业商业运营中的技术细节或者经营细节,对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或者对于产品服务的提高的改善具有现实可行的意义。
二、国内商业秘密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国内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条款最早是在1993 年颁布的,截止到现在只有短短三十几年,各种法律机制仍不够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仍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商业秘密权利主体范围狭隘
       世界上其他国家认为经营者与没有涉及经营活动的自然人都可看作是商业秘密主体,可是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仅仅将经营者纳入到了法律范围内的商业秘密主体,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国内另外一些虽然没有经营活动但是自己的进行发明创造或者经过另外一些正规渠道取得商业机密的组织或个人,法律并不认可其权利主体的地位,也没有将其纳入到法律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没有专一具体的关于商业秘密的部门法
       我国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法,主要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合同法》等。因为较为分散所以很难形成所以很难构建一个合理、完善的保护系统。
(三)商业秘密保护程序法规定的不足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基于自身特点,与其他其案件具有有很大的不同,相关的诉讼程序也不一样。通过对国内相关立法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国内立法在对该类型案件审理过程中避免再次侵害方面存在法律缺失,目前施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涉及这些方面的内容。
三、立法的完善
      (一)完善国家法律法规,颁布有针对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在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出现很多不足以及现实生活中具体操作困难的问题,所以,研究制定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已经迫在眉睫。在立法中对商业机密的概念及权属,做出具体全新的界定,与世界接轨,确立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法,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信息类型要给予确定和保护。
       (二)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目前国内施行的法律法规中针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这些行为的处理也只是简单地进行补偿意义上的赔偿,并不是明确的惩罚性赔偿。基于违法成本比较低,造成了许多人在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后虽然赔偿了损失但最终还是获得了暴利,这样反而达不到抑制犯罪的效果,也不能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所以,要通过法律角度增添刑事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
发生。
       综上所述,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白热化,商业秘密也在竞争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许多人为了获得利益铤而走险,为了从根源上制止商业秘密侵害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规范、可持续发展,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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