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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实用保护策略

时间:2018-05-16 00:1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法院在处理有关商业秘密案件时首先考虑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其次看企业是否以某种方式使职工知道了应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范围是否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根本的是要在明确有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加强自我保护借鉴国内外保护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企业商业秘密的实用保护策略应从下述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给不同价值的商业秘密实行等级管理
       企业商业秘密内容丰富它涉及到企业大量的情报资料首先这些资料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企业要做到心中有数有人提出以“两个凡是”的标准来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即“凡是对竞争对手有用的信息均是商业秘密凡是一经泄露可能对企业造成危害的信息均是商业秘密”这一标准值得借鉴和参考再比如我国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在要求职工签定保密协议的标准文本中规定“凡是员工接触的研究院各项资讯均推定为商业秘密除非员工能证明该资讯不属于商业秘密”其次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哪些是重要的哪些是次要的企业应当对这些不同商业价值的秘密确定不同的等级。
       2.拟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案落实具体的保护手段和措施
       结合我国实践我们认为应落实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 由企业的职能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有关岗位要设立专职的人员负责管理
       2) 对商业秘密采取一些物理性的保密措施如在厂区或生产区域等涉及商业秘密的机构采取隔离措施建立保密设施如保密资料室保险箱等对文件进行密级管理确定保密期限建立保密文件管理的责任制规定借阅的范围与手续复制文件的规定与限制保密文件的销毁办法等等对计算机中涉秘的资料要进行加密防范或使用计算机信号干扰器对涉有重要商业秘密的计算机的使用要实行密码登陆人员登记制度等等。
       3 )与单位职工订立保护商业秘密合同当前就商业秘密保护而言我国企业界存在着一些并不令人乐观的现实情况企业员工素质普遍不高法律观念淡薄易受利益驱使企业之间尚存在着不良的恶意竞争人才流动制度尚未健全等等一个掌握有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的“跳槽”       预示着竞争对手的坐大甚至是对原雇用企业的致命打击面对这种种危机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应该说是上上之策为了完全杜绝商业秘密的泄露还应与这些高层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但应处理好竞业禁止和劳动择业自由权的关系
       4) 与非企业人员订立商业秘密协议在转让实施许可商业秘密等合作时对于商业秘密持有人应当在谈判前就要签订保密协议要特别明确在没有获得许可方同意前对方不得将有关谈判中所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从法律上讲企业出于疏忽大意而让外部人员知悉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没有事先的保密协议的约束那么该外部人员并不存在保守该商业秘密的义务有很多企业就是因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这方面吃了不少亏。
       3.遭受侵权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法院主要是从保护民事权益的角度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根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权利人可通过诉
讼获得司法救济
      1)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以下几种类型:①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②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③ 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法律责任和救济
      ①民事责任当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签有合同而侵权行为违反了合同建立的保密条款时即发生了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规定权利人有权选择承担责任的方式或依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侵权责任。
       ② 行政责任权利人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向工商机关报告请求处理这至关重要由于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即丧失其秘密性给秘密持有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再加上我国当前没有禁令救济工商机关在查处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时具有及时高效等特点正好弥补这一缺憾。
       ③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目前 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写入宪法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的保护对于私企来说有了最高的宪法保护宪法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在面对宽松平等而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对自己的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保护理应上一个台阶遗憾的是商业秘密的一旦泄露就丧失其秘密性和价值竞争优势而我们目前还没有强有力的禁令救济一类措施我们呼吁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立法机关在民诉法修订修改时亦应考虑添加这一救济措施以更好地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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