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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商业秘密律师和你讨论企业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漏商业秘密

时间:2018-08-01 22:4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现代商业竞争巾,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因此,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雏形最早可追溯至封建社会,当时。它们大多体现为“祖传秘方”、“家传绝活”、“秘笈”等形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到了近代,商业秘密才逐渐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日益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在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首次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但是民事诉讼法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范围没有从立法上作明确的规定。1993年9月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才真正从立法上界定了商业秘密,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今商业秘密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法律问题,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技术信息,指凭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技术信息通常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测试方法知识和经验,以及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和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刊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信息。技术信息的载体.町以是文件性载体,如设计图纸等;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如样品、动植物新品种等。
       另一类是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其中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以及对市场的分析、预测报告和未来的发展规划。
三、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分散。我冈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立法主旨和侧重点各有不同,很难保证其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件和体系的完整。
       (二)构成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嗣与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差别大,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围明显过窄,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主体不一致。从《合同法》和《反不止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体仪限于合同当事人和经营者,其范围明显过窄。
       (三)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充分。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关于财产性质缺乏统一的法律界定,即使给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冉大,只要侵权人未获利润的,权利人就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与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四、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漏商业秘密?
       (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现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明缺陷,不利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需要,应尽快出台符合同情,同国际接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法律的逐步健全,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和谐,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保证人民利益。
      (二)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保证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统一,如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增加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现代化社会逐步市场化,而面对市场上逐步增多的商业案件,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目前法律,去旧取新,对现行商业法律进行认真的对待,决不能同步自封,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的法律与时俱进。
      (三)职员“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如下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1.防卫性保护。保护商业秘密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做好单位的保密工作。再没有比因为单位注意不够,过失泄密,造成巨大损失更可悲的事情了。
      2.综合性保护。把商业秘密的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结合。如药品生产秘密的保护,可与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起来保护,还可附加药品的商标来保护。
      3.半成品保护。在经济技术贸易或技术合作中,只提供关键技术制出的半成品给埘方,不告知生产半成品的技术诀窍,也是一种重要的保密措施。
      4.破进性保护。通过不断更新技术,提高原有技术秘密,增加新的保密内容,从而增加破密的难度,既能持续地维系技术秘密的价值,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巾始终处于不败之地。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5.合同保护。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尚未颁布之前,企业应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且在对外的合同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巾制定并完善保密条款,尽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随着商业市场的不断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单单是商家自己的事情,更廊该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只有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商业的和谐发展。这必然要求我们的对现行的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不断的修改跟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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