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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和你谈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公力救济途径

时间:2018-08-10 23:5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努力开发和维持其特有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企业维持其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成为同行业竞争对手急欲了解的“情报”。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是指:“使用或应用生产工艺或工业技术时的知识。”按照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它是指未公开过、未采取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从目前技术秘密客观存在的形态看,主要有:(1)非专利技术信息,即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由于专利制度保护技术成果将技术公开,且费用昂贵,所有人出于商业竞争的压力,对其技术不愿申请专利,而是采取保密措施,不向社会公开,将其技术长期处于秘密状态,维持其专有地位,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例美国的可口可乐配方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该配方50多年来一直没有申请专利,而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保存下来。
       (2)某些难以用专利技术语言表达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形成的技术。如诀窍、配方、经验等。(3)覆盖在专利书之下的技术。一项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专利权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不愿公开该项专利技术的所有技术诀窍,而将一些可以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性技巧作为技术秘密保密起来,所以尽管许多专利技术已经公开,但其核心部分的最佳方案仍是商业秘密。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此有关的经营信息。例:行销计划、销售网点、投标价格、产品的成本价、销售价、市场调查研究、客户名单或生产经营中积累的负面资料或经验或具有综合性的整体发展计划、调查研究报告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千变万化,但归纳起来表现为三类:
       1.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从有关人员获取商业秘密;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迫有关人透露。
       2.违背信任关系或合同约定披露商业秘密,即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类的对象为虽然是以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但由于对权利人负有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义务。从行为主体看,此类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两类人:一类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权利人的客户、技术合同的合作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被许可方等。这类主体擅自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背了默示的保密或不使用义务,其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显而易见的。另一类是权利人的雇员或职工。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或其原雇主未披露过的信息。
       3.第三人故意使用不正当地泄漏的商业秘密,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是他人违法行为泄漏的商业秘密,仍然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披露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第三人违法行为有两个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对第二人的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客观要件是指第三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包括从第二人那里获取商业秘密,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披露该商业秘密。因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特点所决定,如果不对获得了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行为加以规定,势必难以有效地保护有关的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的权利。
三、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措施
       针对商业秘密失密的特点,权利所有人可从以下方面采取系统的保护措施。
       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首先从组织上确立保障,成立一个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其次建立或完善的保密制度,以使员工对企业的义务明示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论中举证。
       2.员工管理。从各种案例来看,商业秘密失密很大比例都是由于员工或前员工的有意或无意泄密,所以员工管理,如员工教育、员工离职面谈、与员工签订有关协议等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3.设施管理。利用物质障碍使未经授权许可的人不能接触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包括企业保安、控制参观、实习、商业秘密文件等管理,做到将接近商业秘密的人限制到最少,并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应针对涉密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并施以统一标识,涉密文件都应建立登记制度,严格防止涉密文件在收、发过程中流失。对于商业秘密文件应采取一定物理性保管措施,对商业秘密文件的阅读权限进行划分,并形成制度。涉密文件不再需要时,应当清退或销毁,并确保其不能恢复。
       4.供应商和客户等第三人管理。企业商业秘密经常涉及被许可人、供应商、客户、制造商、销售代理商,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承包人、分保人等第三人,甚至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个人。所以,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是极为重要的。而且,所有这类文件还应当加盖专有戳记,这些戳记应清楚地表示公司对于该文件享有的所有权,以及有关文件及其包含信息的专有性和机密性。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公立救济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权,除私力救济外,就是寻求公力保护,其途径和依据为:
       1.行政保护。受害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工商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侵权者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保护。受害人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向法院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刑事保护。受害人在遭受重大损失或有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依据刑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再由检察院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追究侵权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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