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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为你解读:商业秘密及其保护

时间:2018-08-15 22:5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已形成对商业秘密以民法保护为主,以刑法保护为附的法律保护格局。刑法第219条规定,行为人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实施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条明确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四种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此法律确立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本身(不论是否使用)就是犯罪,所谓不正当手段,是行为人违背了公平自愿的原则,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正如刑法明确规定的盗窃——秘密窃取,利诱——以金钱等其他物质引诱,胁迫——以损害人身、名誉、财产相威胁的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还可以包括暴力、贿赂、虚假陈述,电子侦察、录音录像等手段。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前述行为的后续行为,是非法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披露,是指行为人以公布、发表、散布等方式将自己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或公之于众。使用,是行为人在自己的生产经营中实际运用自己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允许,行为人将自己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虽然此行为与前项相同,但实施行为的主体不同,前项是由合法知悉商业秘密以外的人实施的,此项的行为人是合法获取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权利人事先与其约定保守此商业秘密,或者他们本身就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从事使用、保管此商业秘密的工作等)。这些人在没有得到权利人的专门许可,不论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只要违反了权利人的约定或违反了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保密制度等),向他人泄露、向社会公开,或者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都是犯罪行为。
       4、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间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从权利人处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但是他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是他人违反与权利人的保密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规定而泄露的,仍然获得或者自己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或者公布于众。由于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他人不应获得或不应提供给自己的,所以刑法把这种恶意受让者的行为与直接侵害者的行为同样视为犯罪,并且适用同样的刑罚。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方法:
       1、合同法的保护;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护商业秘密。这种合同,一是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职工退职后,企业为确保职工仍保守其商业秘密,亦可与退休职工签订合同,限制或禁止在一定期限或地域内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与之进行商业竞争。二是许可合同,《合同法》352条规定,实施专利或使用该商业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援引侵权行为法保护商业秘密,当商业秘密受到侵害,而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对非法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追求侵权责任,可获得保护,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刑法的保护;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许多国家刑法典或刑事判例中,规定了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日本在其刑法中单独设立了“泄露企业秘密罪”,该罪规定,凡企业的职员或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泄露本企业的生产方法或其他有关技术秘密于第三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元以下罚金,德国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雇员泄露企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韩国的《防止不公平竞争法》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3000万元韩国币的罚金,我国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努力开发和维持其特有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企业维持其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此一来,保护商业秘密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不仅要从自身做好防范,国家在法律上也要完善,为社会创造一个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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