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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和你讨论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防范

时间:2018-08-18 19:4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从企业加强对员工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保护这个角度出发,分析企业在此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现状
       如今,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企业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例层出不穷,其中,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日益突出,员工泄密已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最大威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员工无意识中泄露商业秘密
       一般表现为员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因对文件承载内容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而随意丢放,特别是载有重要信息但需要丢弃的文件未经粉碎而直接搁置;更有甚者,贪小利而把公司的重要文件当废纸卖与废纸回收商,这些都容易使文件信息被外人知悉。此外,员工在与客户谈工作或与亲戚朋友聊天时,会因缺乏保密意识而泄密,从而侵害企业的商业利益。
(二)员工有意识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该形式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员工出于各种动机而在工作过程中故意披露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致使企业利益蒙受损失,如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因受到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出于报复的心理而故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出于个人或家人的私利而故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二是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一起带走,为自己创业增加砝码或为新东家送上一份厚礼,因人才流动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是近年来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形式。
二、员工保密义务的基本理论
(一)员工保密义务的概念
       保密义务指正当知悉他人商业秘密的人(正当取得人),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负担不使其泄露的义务。保密义务既可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保密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习惯而产生。
       员工保密义务主要指员工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不使其泄露的义务以及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忠实义务。
(二)员工保密义务的认定依据
1.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述法律规定旨在明确当用人单位只约定保密条款不足以明确双方对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权利与义务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订立单独的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保密的范围、具体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以此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
2.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这是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三类特殊员工关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规定,不同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前者属于约定的义务,而此条目所规定的是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约定都必须遵守。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实际上是员工对企业善意、忠实义务的另一种表述。依照劳动法原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人身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一经成立,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和劳动力的支配者;劳动者则负有为单位服务、听从指挥、不侵害单位利益的忠实义务,正因为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不是基于劳动合同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此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结束而终止。
       由此可见,保密义务作为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一部分,既不以保密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因劳动关系的终止而消失,劳动者终止劳动法律关系后仍对自己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若工作则应正确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即员工可以在企业允许的程度和范围内,为企业利益考虑而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一旦超出约定也属于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违反了保密义务。
       第三,员工得到职务成果时应及时向企业汇报。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我国《著作权法》也有关于职务作品归属问题的类似规定,从中不难看出,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得到的职务成果属于企业(当然完成者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署名权等),因此,员工得到成果后应及时向企业汇报,擅自使用就侵犯了企业的权利,若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则属于违反保密义务行为。
       第四,员工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自立门户或为其他企业工作,员工违反这项义务主要集中在“跳槽”过程中,随着人才流转和变动的日益频繁,我国司法实践和发达国家的历史均证明,此类行为已成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方式。
三、企业防范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在实际中,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企业内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频繁发生。为了加强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针对员工损害企业利益、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笔者提出如下几点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指企业关于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规定,包括商业秘密的管理目的、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围、资料使用、管理人责任、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确立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等。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不到位的原因是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保护商业秘密的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总认为没有商业秘密需要保护;事实上,商业秘密的存在与否并不由企业的规模来决定。与之相反,有些企业过于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以至于将保护范围无限扩大,将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也加以保护,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员工的工作量,还降低了工作效率。所以,提高企业自身的保密意识,根据自身的客观情况制定一套完整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义务的内容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
       (二)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即便不签订保密合同也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并非所有的员工都有此认识,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将法律默示的义务转化成明示义务,通过明确保密内容、期限及相关责任,不仅有助于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还有助于明确员工义务,避免出现因“无知”而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此外,对于重要的涉密人员,企业有必要在保密合同外再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协议。虽然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对竞业禁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法定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且多为在职期间的义务,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所有涉密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效力限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
       (三)加大员工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教育力度
       企业除了建立完整的制度和签订有效的合同,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与企业文化教育也非常重要,只有员工认同了该企业的文化,才会融入其中并忠实于它,才会视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的秘密来守护,而不是因为害怕承担泄密责任处处提防。通过教育,企业可以使员工意识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自身利益相一致,从而提高保守企业秘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另外,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使员工产生抵触心理,企业也可以对员工因保护商业秘密而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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