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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预防高级管理人员侵犯机密讲座

时间:2019-09-01 17:2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公司里面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跳槽时他们就会把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甚至把一些客户关系也带走。对于广告企业、展览企业、高科技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泄漏或丢失,往往会造成一个企业走向衰败甚至死亡。

  
2014年9月10日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了预防高级管理人员侵犯机密强化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强化与会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以及重视、尊重,紧密联系委托方的工作性质,强调设计专家职务期间研发的建筑图纸属单位所有的著作产品及商业秘密,会后问卷调查显示讲座目的实现率为高层管理人员接受率100%。
以下为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就这次讲座发表的主要法律内容:
  1.企业与有关人员或单位订立保密合同。保护
商业秘密,关键是加强对人的管理。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规定职工不得私自透露、转让或出售商业秘密,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也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这样,人员不合理流动时,商业秘密可以控制,避免由于人才不合理的流动给企业带来的不法侵害,从而做到“人可以走,商业秘密留下”。
  2.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其作用是对知秘密者是一种警示和约束;二是企业维护权利的依据。制度内容应从人的管理到物的管理均作出明确的规范要求。它包括:管理商业秘密机构、人员、职责、商业秘密的产生、认定及使用管理程序,商业秘密的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对外接待保密管理、会议保密、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与奖惩、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等。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要合作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组织形式变更等经济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还要经常开展保密检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并从技术和设备上加强防范。
  3.将保密津贴纳入工资收入当中。技术人员或者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在离职后两年内企业需向其支付保密津贴,以作为该人员为企业保密的补贴。对企业而言一下子支付该笔费用可能心有不甘,另外,即使支付了该笔费用也不能绝对保证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因此,对保密津贴可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双方可约定将离职后两年内的保密费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作为保密津贴每月分期支付,直至劳动合同终结。当劳动者离职后两年内违反保密约定的,将双倍或者更高倍的返还该笔保密津贴。
  4.保密措施明显化。如对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识,签订保密协议,对涉秘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等。
  5.营造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保密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与商业秘密保护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企业应采取保密、专利、商标等多种手段并举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这对企业确立和保持竞争优势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可以加大商业秘密知悉者的持股数额,有利于增大其向心力。企业奖励研发人员钱物可以带走,但股份是无法带走的。
  6.企业如果发现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7.另外要注重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对于保密协议的内容约定应及时与其沟通,以保证保密协议的严谨、科学。同样,对于保密的方式也应及时与其沟通,以免走弯路,浪费资源。


       为商业秘密纠纷解决后顾之忧,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商业秘密诊断报告】、【商业秘密咨询顾问】等法律服务,为企业起草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起草企业商业秘密保密章程、调查与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为企业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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