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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支持

时间:2018-11-23 10:4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跨项法律服务纪实

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维权二十年。2012年,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协助有请合作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商业秘密作为维权,发起一场有意思的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确认被申请人夏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无效。

委托经过
       上述的代理结果想必让各位读者感到压抑,为何商业秘密纠纷系通过劳动仲裁的法律程序来处理的?请允许笔者一一解读。

       2012年01月13日,春节将至,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全仁已在筹备年会,备函致送相关顾问单位以及曾经紧密合作的客户朋友。然而,首席运营官邱戈龙律师的爱人所负责的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生了一场“火灾”,请求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紧急“救火”。委托当日,邱律师的爱人肖总简述了案件情况:重要员工夏某于2010年10月入职,担任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经理,并与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将产品研发和客户名单等规定为商业秘密,并按照泄密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规定了赔偿责任。后来,夏某于2011年11月,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将于下月离职。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夏某正在进行一个重要项目的谈判,且其在谈判过程中有泄露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情况,因此向他发出了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现就该紧急情况,希望合作单位长昊律所能够指派专员协助处理本案,因公司负责人与夏某私交不错,希望能够简单化、轻度化处理本纠纷。
       听到“简单化”、“轻度化”,负责处理本纠纷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团队负责人邱戈龙律师有点“头都大了”,既然选择以己度人,那么我们就跳出“商业秘密”层面,去关注委托人与侵权人的基础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关系。主题一定,随之就是模块化、流程化的处理过程了,含黄律师在内,三名办案专员,各自承担任务,力争节前申请立案成功,给被申请人夏某一个“下马威”。

【办案心得】

——先认定商业秘密+再确认其擅自解约行为不合法=釜底抽薪
       经维权方向确定后,本案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夏某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规定,除了要看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是否妥当,还要看他是否符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此,需要首先弄清夏某泄露的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其次,如果是商业秘密,又是否会对他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构成影响。

       
焦点一: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是涉及守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纠纷中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既掌握了赖以谋生的知识和技能,也可能通过履行职务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时这二者很难区别,并会给商业秘密的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实践中,一般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加以界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那么,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呢?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五)款来看,客户名单属于常见的和典型的经营信息,因此可以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但客户名单能否被最终认定为商业秘密,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获得的。
  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因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会通过自身努力开发经营渠道,而在此过程中他必然会掌握一些客户资源,如果这些客户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么这个名单就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3.客户是否为用人单位所独有并予以特定化。
  因此,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未进入公开领域的,才会成为商业秘密。
  在本案中,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夏某泄露的客户名单为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某新保健品已准备加大投入力度的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未进入公开领域,且进入名单上的客户都已与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因此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

  
焦点二:商业秘密被泄露,该怎么办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夏某与该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附加了保密协议,而夏某在与重要客户谈判过程中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给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他便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三: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表示反对?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这说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时,如无其它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表示反对,30天后劳动合同将得以解除。但是,《劳动法》同样规定,若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再谈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在本案中,经查夏某确实泄露了商业秘密,并给香港嘉莱特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在该事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夏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前,他是不能以提前30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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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调查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风险预防】、【诊断报告】等法律后盾、立案代理】、【刑事报案】等事后商业秘密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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