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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案例回顾 侵犯软件著作权无罪案件回顾

人走茶凉另谋路,沦为棋子遭起诉 ——记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时间:2020-11-17 16:0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信息化的时代,企业间的竞争其实质便是人才的竞争,拥有高知、技能娴熟的员工可以给企业创造更多价值,从而使其在日益严峻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列。对于员工个体而言,优秀的企业有适合其发展的平台。可以说企业与员工之间相得益彰。因为员工的离职、跳槽所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甚至由于人才的流失,一些企业产生了扭曲的竞争观。他们不惜无中生有、捏造一些子虚乌有的“事实”,以公司职员的跳槽为借口和矛盾点,利用昔日的员工并依靠法律的武器,妄图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冠之,以便通过刑事手段实现对竞争对手的打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维权二十年,对处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相关案件有着成熟的经验。律所律师邱戈龙等在今年的五月就办结一起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张某和SK公司被指控,最终通过其缜密分析、据理力争,最终不起诉的案子,及时结束了这场商业闹剧。

       老实本分,到期离职竟被东家告!

       当事人张某于2002年1月入职LG公司,负责设备调试等一些非研发性工作。2013年年底,当事人与LG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未续签。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期间,张某待业靠失业保险作为经济来源。直到2017年张某才找到心仪工作,入职SK公司,不想被老东家LG公司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诉讼。经过济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审慎审查,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对案情的抽丝剥茧,发现张某缺乏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故意、本案的犯罪客气即LG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且张某没有实施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等事实,使案情得以真相大白,通过了对张某的不起诉判决。

       剥丝抽茧,逐现真实意图!

       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有着多年经验,这次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邱、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从容应对,将案件从多个方面逐个击破。首先,律师发现张某在LG公司任职期间仅负责过软件开发和技术管理,不懂机械结构更没有参与设备硬件的研发。LG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是主要关于机械结构部分的技术信息与张某的工作内容驴唇不对马嘴。再者LG公司还向公安机关隐瞒了相关信息更足以证明其叵测居心。这足以说明张某缺乏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故意。后续跟进发现LG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缺乏秘密性、保密性,对其的鉴定机构、鉴定方法和所谓的秘密点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再者LG公司对其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主观上缺乏保密的意思,客观上与职工签署的《保密协议》不明确、不具体,无法达到商业秘密处于可受控制状态的法律效果;涉案相关产品已经公开销售且与客户之间未签订《保密协议》,相关技术信息缺乏保密性。
       不科学的科学鉴定,终为一纸泡影!
       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对案情的反复推敲后,明确的将关注点之一放在了济南科技鉴定所出具的同一性鉴定意见书的科学性和可信性上。经过调查搜集相关证据,了解相关技术,缜密推敲论证后,律师团队逐步论证了2号、4号、6号同一性鉴定意见书的不可信性,且1号、3号、5号鉴定意见书均聘请了鉴定专家但缺乏鉴定专家的签字。综上,提出了济南科技鉴定所出具的同一性鉴定意见书应当予以排除的结论。
        从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材料情况看来,在当事人工作场所并未发现任何属于LG公司涉案产品的技术图纸、工艺流程、软件代码等技术信息资料;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行为;以及实施披露、使用LG公司技术信息的行为。综上,不应当认定张某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违法行为。
        保护商业秘密只有刑法唯一可选?
        刑法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具体指商业秘密的取得和使用权。专业处理相关纠纷的律师团队认为,针对“取之非法、用之非法”和“取之合法、用之非法”两类基本行为,从朴素的道德层面来看,前者必须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置于传统的财产犯罪中来看,这类非法获取行为的不道德性也是异常明显。而后者,正是当前愈演愈烈的“跳槽”案件中的行为表现,这类行为是基于普通的民事违约,其不道德性及社会危害性都不及前者。因此,一方面,要协调好对两类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防止对前者制裁不足,而对后者制裁过度,另一方面,当前在运用刑法调控“跳槽”引发案件时,在对构成要件的审査以及公诉机关的证明程度上必须更加严格,与前者保持合理的差异性。本案中,是由当事人通过“跳槽”而引起的涉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应当更多归属民事违约管辖。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法性质不明确,社会危害性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标准,采取民事诉讼也足以遏制并得到救济,不应提起刑事诉讼,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案最终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无疑是经过对整个案件的全面审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作出的公正裁决!在此,特别感谢几位检察官的明察秋毫、秉公执法,最终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http://www.sos110.org/pjws/)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38088058035、158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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