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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如何有效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侵犯商业秘

时间:2021-08-03 11:0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
 
 
商业秘密案件中 的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某信息或某项技术没有为公众普遍知晓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一种铸铜的方法,公众可能不知道,但铸造工业界很容易知道,就不能称作商业秘密。”在本行业已经被广泛使用的技术原理性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具有两方面内容:
一、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即商业秘密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所知悉;
二、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即商业秘密与其同领域的其他信息相比,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并非是显而易见、容易被他人掌握的信息。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项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构成要件,只要其达到“不为普遍知悉”或“不为容易获得”一方面的要求,即可满足商业秘密构成中“秘密性”要件的要求,而不须同时具备两方面内容。
 
《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认定相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包括: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下面引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亲办案例为你解读如何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1日哈尔滨某某公司报案称:2014年8月公司通过网络监控系统发现,技术部员工李某在2014年5月31日至2014年6月20日期间,利用公司加密软件替换更新过渡期,违反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规定及《保密协议》约定,将公司大部分产品图纸、技术手册、项目信息等绝密文件擅自解密,非法拷贝后带离公司,文件数量约56000份,文件大小约5GB。近期李某已伙同他人在上海成立了公司并与哈尔滨某某公司在同业开展恶意竞争。李某窃取的商业秘密是哈尔滨某某公司经营和盈利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保守价值估算在几亿元人民币。如利用该商业秘密成立企业或出售给不特定的第三方,都会给哈尔滨某某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行为人李某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窃取公司大量机密文件并使用,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哈尔滨公安局2016年1月12日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3月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对李某、许某、张某进行拘留,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结果】
最终检察院做出了不逮捕决定。
 
【案情分析】
本案指控方与辩护方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哈尔滨某某公司FFS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二)李某、张某、许某是否存在侵犯哈尔滨某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三)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侵犯哈尔滨某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四)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即使构成侵权是否对哈尔滨某某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上的损失;(五)本案中的同一性存在瑕疵,是否应该采信。
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指出,哈尔滨某某公司FFS技术在欧美等国已被广泛运用,其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李某没有盗窃、使用或者披露哈尔滨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为,上海某某公司与哈尔滨某某公司的发展方向及产品都不相同,没有与哈尔滨某某公司抢占市场,上海某某公司的产品并未进行销售,没有给哈尔滨某某公司造成损失。本案中的指控李某、张某、许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黄律师认为,哈尔滨某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属于原理性的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同时也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具有保密性,更不具有经济性。更为关键的一点是,上海某某公司FFS技术信息与哈尔滨某某公司相似度高并不能证明上海某某公司利用哈尔滨某某公司技术信息,而是两公司都使用了公开技术和第三方技术。也就是说,哈尔滨某某公司与上海某某公司FFS技术都大量使用了行业内的公知技术和借鉴了其他公司的技术,上海某某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并非哈尔滨某某公司原创,并不是哈尔滨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即便与哈尔滨某某公司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也并非侵犯上海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总结阐述“不为公众知悉”的误区
商业秘密首先应该具有秘密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表述为“不为公众知悉”。而这里的不为公众知悉的公众并非指所有人也并非我们一般所认为的全体公众,而应该是所属领域有关人员。法律打击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但是也不鼓励将本行业公知知识被人垄断,即公知知识被人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和禁止他人使用,从而导致个人或企业独占公知知识的结果,使其正常交流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收到阻碍,给经济技术的发展造成障碍,不利于技术的交流和创新发展。
前人的技术已经在社会上公开,成为公知技术,人人都可以使用,谁也没有权利禁止别人使用。对于新出现、新发展的技术,只要还没有公开,即还不被社会公众所知悉,则不属于公知技术,并且技术持有人采取措施阻止和延缓该技术进入公知领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从是否公知角度分,技术分为公知技术和非公知技术(商业秘密),从是否公用角度分,技术又分为公用技术和非公用技术(专利和商业秘密),专利和商业秘密都受法律保护,区别在于专利仅是民法和行政法保护,而商业秘密不但受民法和行政法保护,还受刑法保护,用刑法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已经公开,商业秘密未公开,需要刑法打击的是对技术的不正当性获取,而不是技术使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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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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