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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ED商业秘密遭窃维权事宜

时间:2016-05-24 15:2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控告代理纪实

 
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维权二十年。2009年,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协助顾问单位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掀起一场捍卫与LED商业秘密有关的维权战争。

       涉案犯罪嫌疑人,系持股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股权的股东,在看到公司所投入研发的LED灯系列产品畅销国内外,有利可图,遂于2009年8月,在合同未到期且身为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离开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章程,利用电脑私自拷贝并带走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量的LED灯系列产品的技术图纸、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成本资料、材料表、工人资料、客户资料及供货商资料等重要商业秘密资料,并利用这些商业秘密资料以第三人名义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样的产品,来牟取非法利益。
 
和解协议结果:

       1.张某赔礼道歉,公开在企业内部承认过错;
       2.张某因违反公司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任何补偿;
       3.张某所持公司股份,由公司低价回购。
 

【委托经过】
       2008年至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一直有幸系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在初时该司中作为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任职生产主管的张某,自1993年至2009年7月一直在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于2009年8月,在合同未到期且身为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本所的知识产权救济机制就已启动,第一时间指派专案组成员到场扑火。
 

【案情经过】
       
股东“野心膨胀”,携商业秘密突然离职
       股东张某看到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十分畅销,生意兴隆,有利可图,遂于2009年8月,在合同未到期且身为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离开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章程,利用电脑私自拷贝并带走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量的LED灯系列产品的技术图纸、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成本资料、材料表、工人资料、客户资料及供货商资料等重要商业秘密资料,并利用这些商业秘密资料以第三人名义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样的产品,来牟取非法利益。另外,张某利诱尚在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并掌握着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资料等重要信息的六名技术员工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形下到其成立的某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骨干,共同侵犯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利益。
       
 法律教育工作开展,围魏救赵,迅速扑火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顾问团队,指派三名专职律师到企业处了解信息并进行采证。因经本所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的实施及平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普及座谈会等,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密制度非常到位,相关文件的交流流程清晰,相应责任人的保密义务明确,故仅仅半天时间就已初步整理出相应证据材料,说明擅自离职股东掌握企业商业秘密。
       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掌握着火眼金睛的邱戈龙律师发现蹊跷,企业内还有未离职的员工,在此前已受该擅自离职股东张某多次引诱。经过对该员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规定的普及,也晓之以礼动之以情,终得到该员工的全力配合。经过全面分析该员工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所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已心中有数,这一刻,就是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响起反攻的时间节点。
       
铁证面前,嫌疑人的不法愿景破碎
       在组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初步拟定控告状后,经与盈信集团公司高层沟通,明确企业就本案的不满态度与追责力度。协商后,本所在盈信集团的授权下,与侵权人达成沟通并且约定达成和解协议。在铁证面前,侵权人也知其“借鸡下蛋”的不法梦想破碎,庆幸的是,基于企业对其多年的贡献看在眼中,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和解协议内容大致如下:1.张某赔礼道歉,公开在企业内部承认过错;2.张某因违反公司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任何补偿;3.张某所持公司股份,由公司低价回购。
 

【办案心得】
  张某利用非法手段窃取的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设立并经营某同类竞争企业,欲生产与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抢夺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资源,与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有可能给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数百万元(包括销售利润损失、技术研发损失、人才培养损失等)的巨额经济损失。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之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延伸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断标准:
  第一、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LED灯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材料表、产品工艺文件等技术资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已构成商业秘密;
  第二、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LED灯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产品材料表、产品工艺文件等技术资料,已经过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专门的保密措施;
  第三、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ED灯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第四、张某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盈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企业信息

       盈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1993] 2号文件批复核准,1993年4月3日由林劲枫等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月盈信成为深圳市商业联合会创会副会长单位,目前是深圳市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为林劲枫先生。
       林劲枫先生荣获第四届十大“深商风云人物”,广东安徽商会第一届理事会荣誉会长等。
       盈信集团荣获2012年度深圳百强,2012年度广东省优秀企业等。

      面对侵犯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风险预防】、【诊断报告】等商业秘密专项法律服务后盾、立案代理】、【刑事报案】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商业秘密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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