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措施之监督管理措施保密措施之监督管理措施
时间:2016-01-0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的保密并非单靠管理就可以做到尽善尽美的,还需要无时无刻地监督商业秘密的使用情况,及时反馈跟进完善才是保险的。
1.监管部门
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执行保密措施,长期监控、完善制度建立起适合企业自身的完胜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系统。
2.技术监管监控
涉密部门的监控,如安装电子警报、身份识别系统、进出物品扫描检查措施等防止窃取的主动措施,被动措施是警惕复制、窃听、拍照等其他盗窃商业秘密行为。
常见的需要对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同时制定商业秘密监控管理措施:针对电脑,现有监控软件、设定密码方式均是可行的,部分企业对网络管理也有规定也是可以的,比如电子邮件的规定;针对打印机有记忆功能需及时清理、打印商业秘密的废纸需另行处理;针对传真机,需使用规定场所内的固定机器,搭配使用登记,传真任务细化到个人负责,出现问题个人担责。
3.商告函
针对疑似侵权行为发送商告函提出处理方案,针对已经处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发送商告函告知合作伙伴或客户有关侵权人及范围,督促对方不得使用侵权人生产产品,不得与侵权人进行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