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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该如何证明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时间:2019-01-22 15:13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该如何证明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者主要是为权利人。权利人必须证明被告从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对权利人来说,完成这一举证责任是困难的,但这时的证明责任又不能由被控侵权人来承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就此疑惑讲解诉讼中原告所证明的“高度盖然性”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例中的实际应用。
 
【基本案情】
 
       沈某某于2009年9月7日至CS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的《聘用合同》。2009年11月,双方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其中,员工义务约定如下:未经企业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行业;不得将自己所掌握的甲方(即CS公司)的商业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在乙方(即沈某某)任职期间,非经一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员工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企业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5倍及额外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0元。

       案外人上海CQ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0日,股东包括:海某、李某,经营范围与CS公司同类。李某系沈某某在前公司工作时的同事。”
 
【裁判结果】

       一、沈某某支付上海CS电子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3,000元;


       二、对上海CS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某某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反上述协议中有关员工义务的约定。


       CS公司认为沈某某在职期间存在将公司客户引向驰乾公司,为驰乾公司工作,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并提供四份公证书、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CS公司客户与驰乾公司的合同订单传真件。沈某某随后抗辩:否认自己为其他公司工作,否认存在违约行为,并称网页内容虽经过公证,但公证书涉及的四家网站均不需要实名认证,故并不能说明信息为驰乾公司或者沈某某发布,亦不能证明网页信息绝对真实;对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传真件等真实性亦不认可,且与沈某某无关。而法院认为:证人未到庭作证,传真件无原件印证,真实性难以认定。至于公证书所反映内容,姓名、手机等信息CS公司、沈某某均知晓,而网页上出现的沈某某私人账号,沈某某自称CS公司亦知晓,但根据沈某某提供的证据,CS公司知道沈某某私人银行账号的最早时间为2011年12月19日,晚于网页公证时间2011年12月15日,对此沈某某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分析双方举证情况,CS公司的主张很显然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法院根据上述判断认定沈某某侵犯CS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者主要是权利人。权利人必须证明被告从事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对权利人来说,完成这一举证责任是困难的。因为即使被控侵权人实际真的做出侵权行为,其行为也都是在私密状态下进行的,权利人很难掌握证据。但这时的证明责任又不能由被控侵权人来承担,那就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

       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主要有“取得”“披露”“使用”等。其中,披露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权利人取得证据比较困难。权利人很难举出确凿的证据说明具体是何时间、何地点,被控侵权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了其商业秘密,又在生产经营中如何使用。权利人能够举出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通过某种途径“有条件或有机会”取得了商业秘密,如引诱公司其他职员跳槽、曾派人到权利人处刺探商业秘密、假借交易窃取商业秘密等。而被控侵权人“很可能”使用了其商业秘密,如生产产品与权利人的涉案秘密生产相似,或经营渠道、客户、宣传手段、价格相似,使用了权利人的经营信息秘密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考虑案件的有关情况,如双方竞争情况、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和复杂程度、被控侵权人是否诚实信用等情况。根据生活经验和法律规则,也就是考虑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证明的渠道之下被控侵权人是否可以取得商业秘密,被控侵权人是不是不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不会从事当时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等。通过综合考虑,如果法院能够确信被控侵权人从事了侵犯使用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便可以初步认定被控侵权人从事了侵权行为。这时法官要对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提出的证据进行比较,综合考虑其证明力的强弱,按“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事实进行认定。

       综上,被控侵权人的上述证明行为,是在否定侵权指控并提出新的主张时履行的证明责任。这一证明责任的前提是权利人已完成了证明责任,并且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此时法官“加重”被控侵权人的证明责任,首先让被控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或举证对方的证明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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