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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首例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件

时间:2021-04-11 14:2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诉讼,可以由被侵权人或厉害关系人提起自诉,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深圳市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多次从犯罪行为不构成角度分析,最终在检察院获得了不起诉决定。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CYL公司于2008年10月成立,实际经营者为被不起诉人龙某夫妇二人。2013年6月份左右,龙某从王某手中购买了一套安检机图像分析检测软件,可用于涉案安检机。2014年3月,龙某持其中一款适用于涉案安检机的执行软件到国家版权局登记了著作权。随后,龙某在其CYL公司内开始生产、销售涉案的安检机。2014年11月,平南派出所民警到龙某所在公司进行搜查,缴获计算机、流水账、交易合同等涉案物品,并从生产车间内提取安检机执行软件进行鉴定。
 
        2014年11月,经鉴定,CYL公司所使用的安检机执行软件侵犯了TH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查明,龙某经营的CYL公司从2014年3月至今侵犯TH公司的著作权生产安检机,以销售、租赁的方式交易至深圳、珠海、山东、新疆等地,交易金额达150万余元人民币。
 
     (二)裁判结果
       被不起诉人龙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15日被深圳市龙岗分局逮捕。2015年8月6日,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不起诉。
 
     (三)经典意义:侵犯著作权罪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首先,根据公安机关所提供的龙某及相关人员的供述均可证明涉案的图像分析检测可知,涉案产品软件系王某独立开发且被不起诉人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购买的,被不起诉人通过合法购买而使用相关软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次,鉴定意见称涉案软件与TH公司的软件二进制代码鉴定结果60%/90%的相似度。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择的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因表达方式的受限,业内的相同类型软件的相似度也会比较高,不能仅据此就认定两款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最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被不起诉人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力范围为全部权利。由此可见CYL公司对涉案软件拥有完全全部的权利,因此龙某生产的涉案产品使用自己所有权的软件并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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