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东长昊律师网由深圳首席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倾力打造而成,专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侵权调查、商业秘密维权、侵犯商业秘密辩护,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等相关法律服务,咨询电话:15915344883。...
答:近年来,职工跳槽带走原单位商业信息另立门户已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惯常手段,对于这种隐蔽性较强的侵权手段,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合理来源”的侵权认定模式。广东长昊律师引用本文为您简述。...
答: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也显得越来越普遍,然而经法院最终审判,其中也不乏不侵权或部分侵权的情形。被告的抗辩策略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答: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要求原告对其主张的商业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对于什么才是合理的保密措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之间即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被告若确实存在泄漏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同样构成侵权!...
答: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主要有... ...在前述方法无法确定赔偿额时,法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1万—100万元之间酌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即适用法定赔偿。...
答:离职员工带走原公司客户信息,但并无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或披露的行为,结果依旧成立侵权。可见,近些年来,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答:在实践中,为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信息不被泄露,企业往往对接触其机密信息的员工使用“网络警”软件对其邮件往来进行监控,这种措施是视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保护措施还是侵犯员工隐私权呢?广东长昊律师带您看案件到底属于什么纠纷。...
答:广东长昊律师网由深圳首席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倾力打造而成,专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侵权调查、商业秘密维权、侵犯商业秘密辩护,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等相关法律服务,咨询电话:15915344883。...
答:业务员代表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过程中形成短期的、尚未发生实际交易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经营者在主张客户名单被侵犯而提起诉讼时,因为对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把握不够,不能区分正常竞争的客户流失和客户名单泄露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造成的经营损失,往往容易造成滥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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